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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:: 屏東縣鹽洲國民小學

鹽洲公告彙整

屏東縣立體育場地使用管理要點

{{ $t('FEZ002') }} 教導處|

 110年7月13日屏東縣政府屏府教體字第11030347200號函訂定全文9點

  • 本要點依屏東縣立體育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(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)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
  • 本要點所稱管理機關指屏東縣體育發展中心;所稱體育場地,指本自治條例第三條各款規定之場地(以下簡稱本場地)。
  • 使用體育場地以體育類活動為主,訓練選手為優先,社教康樂文化活動次之,婚喪喜慶各種宴客活動均不得使用。
  • 為維護本場地整潔及秩序,使用人非經管理機關同意不得設販賣部。
  • 使用期間,使用人應負責維護本場地內外秩序、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,並應在指定處所活動,接受各主管機關管理人員之指導監督。
  • 為預防意外及緊急疏散,本場地所有太平門,在使用期間使用人應派員看管,不得加鎖。
  • 使用本場地時,車輛應停放指定處所,不得駛入場地內。並嚴禁酗酒者、牲畜及攜帶危險物品進入。
  • 使用本場地若有布置者,應於用畢日回復原狀,違者得由管理機關逕予拆除佈置設施,使用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,其拆除費用由使用人負擔,並得於保證金中扣抵繳。
  • 申請使用本場地未經核准或同意前,不得在傳播媒體或宣傳品上發布使用場地名稱;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宣稱或刊載屏東縣政府或管理機關為協辦機關。申請使用場地如需設售票處,應在管理機關指定地點設置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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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1-07-16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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